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林业和草地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草地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推进林长制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防沙治沙工作。
(六)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
(八)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地改革相关工作。
(九)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
(十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地相关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案件的查处。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三)承担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四)负责林业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十五)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地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地预算内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
(十六)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地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合作交流事务,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